員工勞動合同內辭職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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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動合同內辭職的後果是什麼?

勞動合同一般都規定了合同期限,三年或者五年,在合同到期後,員工不想幹的,自然不用續簽合同。而有的員工找到了更好的工作,在合同未到期內向單位提出辭職。這種情況如今是很普遍的。那麼,員工勞動合同內辭職的後果是什麼?我們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

一、員工勞動合同內辭職的後果是什麼?

勞動合同期未滿,員工辭職除和用人單位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未滿需要支付相應的培訓費用外,不需要承擔法律後果.

員工提出離職通常有如下情況:

1、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勞動糾紛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4、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出辭職?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在勞動市場,員工單方面提出辭職的情況很多,員工勞動合同內辭職,應當提前一個月告知單位,是不用承擔任何後果的。如果單位有違規行為,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這裏需要注意,單位為培訓員工支付費用的,員工在約定服務期未滿辭職的,應當向單位賠償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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