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方式寫遺囑的紙有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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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書方式寫遺囑的紙有要求嗎?

自書方式寫遺囑的紙有要求嗎?

自書方式寫遺囑的紙沒有具體的限制,採取自書的形式訂立遺囑,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即年滿18週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

2、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如果遺囑人先後立了多份遺囑,以最後所立的為準,但任何遺囑都不能和已經公證過的遺囑相牴觸。

二、書寫自書遺囑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自書遺囑中所處理的財產必須是自己的合法財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以及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近年來,財產的表現形式呈現多樣化,比如股權、證券等等,遺囑人只能處理個人所有的財產。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遺囑人缺乏這方面的意識,或是由於我國傳統“大男子”主義的影響,在立遺囑之時,根本沒有想到首先應該先將屬於配偶的部分財產析出,否則一旦發生糾紛上公堂,易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的後果。除此之外,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應儘量涵蓋所有遺產,同時具明遺產分配的比例等。

2、遺囑的簽名

我國的習俗強調簽名,不認可蓋章、按手印的方式。如果遺囑人沒有簽名,儘管遺囑內容真實,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無效的。除了上文所分析的,若是自書遺囑有些許改動的,建議在改動的地方簽名、按手印,同時註明改動的日期,但最好還是重新再訂立一份遺囑。

3、自書遺囑的時間尤為關鍵

自書遺囑一定要寫明確切的日期,註明年、月、日。通過日期,我們可以判斷出遺囑的效力。司法實踐中,因未寫明日期或是日期不確切而認定不滿足遺囑的形式要件,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件比比皆是。筆者建議應該嚴格依照法律條文來書寫,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另外,對於日期的塗寫、更改,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沒有明確規定。

4、自書遺囑的時候最好有專業人士指導

為防止自書遺囑無效或有瑕疵,自書遺囑的時候最好找專業人士來指導。專業人士會考慮遺囑的效力。按照立遺囑人的意思訂立遺囑,綜合考慮家族關係,子女情況,税收,遺產來源等問題,尤其是對於遺產的所有權問題,一定需要追根溯源,避免遺囑內容的無效。

公民若是想要採取自書的方式來訂立遺囑,首先需要確定自己是完全民事能力人、且具有書寫的能力,這是由於法律規範直接明文規定了自書方式的遺囑,必須由財產所有人親筆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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