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第二第三繼承人的關係必須是親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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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第二第三繼承人的關係必須是親屬嗎?

第一第二第三繼承人的關係必須是親屬嗎?

第一第二第三繼承人之間不一定都是屬於親屬的親系;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關於第三順序繼承人法律中沒有規定。

根據《繼承人》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我國的民法典中只對第一和第二作了明確的規定,對於第三一般都是法定繼承者以外的人,但只要有第一的存在其它順位的繼承者是得不到遺產的,在同一順位的繼承者們就需要按平均分割的原則來處理這份遺產,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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