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遺囑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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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遺囑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法中的遺囑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的規定在訂立遺囑時必須要是財產所有者根據自己的意願,行政院院會將通過《民法》親屬篇修正案,這次修正有攸關民眾製作遺囑切身課題。據瞭解,由於諸多名人過世,子女爭產時都拿遺囑內容真假對簿公堂,這次修正針對遺囑製作,要求立遺囑人不得用蓋章、指印、十字等其他符號來替代,塬則必須親自簽名,以杜絕爭議,因簽名比蓋章更真實,蓋章可以偽刻印鑑,但簽名可凸顯個人特性。

二、沒公證的遺囑兩年作廢是否真實?

1.第一種情況是遺囑當中對其他人有着遺贈的行為。對於這個遺贈的行為,不是到什麼時候都有效的,而是有一定的期限限制,這個期限限制是給受遺贈人的。

我國民法典當中已經明確規定了這樣的情況,遺囑當中如果有遺贈內容的話,受移送人必須在知道遺囑,並且遺囑發生效力之內的兩個月之內,對於自己接受遺贈還是不接受移送作出明確的表示。

不管要不要,這份遺產,都必須向相關部門和遺產的分配者作出表示,如果兩個月之後沒有做出表示的話,就是默認為不接受遺贈。那麼這份財產的所有權就不發生轉移,由法定的繼承程序來進行分配。

2.對於繼承人的正常繼承來講,也是有着一定的時間限制,但是這個時間限制是提起訴訟的年限。

正常的繼承人來講,在知道遺囑並且在遺囑生效之後的兩年之內,可以向相關責任人或者是侵權人提起訴訟。當然,這個兩年的期限是指接受遺產繼承的人知道了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時候開始計算的。在知道了之後的兩年之內,可以合理地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兩年之後沒有合理的理由再提起訴訟的話,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在我國,任何的民事訴訟都有一個最長的訴訟期限是20年。關於遺產繼承的訴訟同樣也有着這樣的期限,也就是説,在20年的時間內都可以提起訴訟,只不過這個20年的時間是在出現了一些意外情況,導致原告沒有辦法上訴或者是其他因素導致上訴困難的情況下才能使用的。

遺囑在訂立時,都需要由財產的所有者按照自己的意願獨自處分,若是沒有法律知識,那麼也可以委託律師訂立遺囑。一般來説,若是在遺囑訂立之後,按照民法的規定,想要將遺囑辦理公證手續的,也需要聘請與該遺囑分割無關的兩個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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