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的日期的規定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2W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大家的時間觀念,現在也越來越逐步的強化我國訴訟活動當中時間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如果超過這個限制,那麼很多的活動都不能夠進行。比如説訴訟法當中的一些日期規定,很多人想了解。民事訴訟法中的日期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法中的日期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法時間規定的內容包括哪些?

立案

【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材料的,在補充材料後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從補正後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下級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算。(民訴解釋126條、208條)

立案庭應當在決定立案並辦妥有關訴訟收費事宜後,3日內將案卷材料移送相關審判庭。(審限管理規定第14條,審理期限若干規定第7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民訴解釋286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第三人撤銷之訴)、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30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30日內裁定不予受理。(民訴解釋293條)

【法院受理人數眾多且無法確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説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規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通知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公告期間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少於30日。(民訴解釋79條、民訴54條)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後交納訴訟費的時間】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之日起7日內補交案件受理費。原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的,按撤訴處理,已經收取的訴訟費用退還一半。(民訴解釋199條)

【特殊案件按撤訴處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民訴解釋214條)(民訴124條)

【宣告失蹤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自失蹤之日起滿4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民訴解釋345條)

申請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法院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行(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應該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起訴。(民訴101條)

【訴中財產保全】情況緊急的,法院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該立即執行。(民訴100條)

【執行保全的解除】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向執行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民訴解釋163條)

【救濟】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10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民訴108條,民訴解釋171條)

申請證據保全

【訴前證據保全】商標法58條規定,法院必須在接到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執行,申請人應在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起訴。(商標法58條)

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百十一條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證據規定23條)

二、訴訟時效

【普通2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則135條)

【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136條)

【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法42條)

【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條)

【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137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6個月】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民訴解釋292條)(民訴法56條)

【對指定監護不服的起訴】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民訴解釋351條)

【部分特別程序的異議期限】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准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利害關係人有異議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民訴解釋374條)

【選民資格案件】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民訴法181條)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民訴法194條)

【公示催告案件】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民訴223條)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在民事訴訟過程當中不同的環節都有着日期的規定,比如説法院再進行立案的時候需要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一些材料之日起的七天之內決定是否立案,具體的也可以諮詢當地的法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