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宅基地如何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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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宅基地如何立遺囑

一、在農村宅基地如何立遺囑?

農村宅基地房主不能立遺囑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是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一般的財產,而是特殊的財產。

首先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不產生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即不可以繼承。

第二,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為了保障每户農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違背了土地管理法關於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有關規定。據此,農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遺產,故不可以繼承。但是,存在特殊情況,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繼承將會導致其對宅基地的繼承。

二、宅基地上的自建房有哪些立遺囑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如果宅基地上有自建房,農村自建房可選擇立遺囑的方式跟城市商品房都是一樣的,無非也就是自己寫遺囑,公證遺囑,錄音遺囑等方式。不過,直到老人去世之前宅基地上都沒有修房子的話,從法律層面上來講,宅基地不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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