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機構如何確認遺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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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證機構如何確認遺囑效力

公證機構如何確認遺囑效力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對遺囑進行公證的,經公證機關審查遺囑真實有效的,是會發給當事人公證書的,公證遺囑就產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1、申請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2、受理

對於屬於本公證處管轄,並符合前條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

3、審查

公證處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着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4、出具公證書

公證遺囑生效後,與繼承權益相關的人員有確鑿證據證明公證遺囑部分違法的,公證處應當予以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公證遺囑部分內容確屬違法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對公證遺囑中違法部分的公證證明。

一個遺囑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我國繼承法而言,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年滿18週歲,精神正常的人,為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這樣的人才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的內容必須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騙而訂立的違反遺囑人內心真實意思的遺囑,則是無效的。

3、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遺囑人在所訂立的遺囑中,不能把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某些不能繼承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共有人應得的財產等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自己的財產指定他人繼承;遺囑應當給胎兒留下必要的繼承份額;不能取消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遺囑的內容違反了上述規定,則違反的部分無效。

綜上所述,公證機構確認遺囑的效力是通過沒有相反證據推翻該項公證的,且該遺囑的效力具有法律意義,同時公證都是經過審查之後真是有效的,並且還會發給公證,那麼該公證即存在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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