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離婚後再婚需要辦離婚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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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離婚後再婚需要辦離婚證嗎?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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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婚後再婚領證需要離婚證嗎?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婚姻登記 第八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證件和證明。 第九條 規定離婚後再婚領證需要離婚證嗎,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户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條 在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婚前健康檢查制度。實施婚前健康檢查的具體地域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衞生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註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係。 第十二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願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第十四條 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户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 第十五條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第十七條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八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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