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再婚需要提供離婚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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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當中,儘管説婚姻生活對每個公民來説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離婚以後並不會妨礙夫妻雙方的各自生活,離婚以後如果遇到了合適的人,也是可以進行再婚的。但是如果要再婚的話,畢竟還是需要到民政局去領結婚證的。在這裏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是,在我國再婚需要提供離婚證嗎?

在我國再婚需要提供離婚證嗎

一、在我國再婚需要提供離婚證嗎?

按規定,離婚後再婚需要收回離婚證。根據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關於婚姻登記若干問題的解答》,對結婚證離婚證丟失或毀壞的,不能補發。若當事人丟失或毀壞了《離婚證》的,則當事人可持本人户籍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原婚姻登記機關經核查婚姻登記檔案,證實當事人確曾依法在該機關辦理過婚姻登記。再將當事人申請核查屬實的情況,報市、市轄區、縣民政部門審查批准後,依法為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所補辦的有關證明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但是效力。 可以憑《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即可辦理離婚手續。

二、再婚登記手續是什麼?

(一)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户口本原件(户藉證明/集體户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離過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二)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三)審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四)登記:問雙方是否自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五)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帶上離婚證。

三、申請再婚有哪些特別規定?

(一)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二)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如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

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其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

(三)持有我國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須提供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

(四)我國駐外使、領館應按有關規定為經駐在國公證和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過的離婚證件辦理認證手續,併為長期或已在國外取得合法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出具或認證婚姻狀況 證明。情況特殊者應先報國內審批。

(五)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將結婚當事人提交的我國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裁定書或經公證、認證的離婚證件、國籍證明或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收入當事人的 結婚登記檔案。

(六)凡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證件在我國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

(七)申請結婚當事人提供假證件或證件被塗改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以上資料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在我國再婚需要提供離婚證嗎的詳細介紹。通過小編的介紹可以看出,按照我國法規的規定在辦理再婚的時候,是需要對離婚證進行收回的。因為其實大家不管在辦理離婚證還是結婚證的時候,在我國民政局的系統內都是有所統計的,所以大家在婚的時候,如果沒有離婚證的話,最好還是去補辦一下離婚證,這樣才方便於自己的再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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