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一年到期後沒通知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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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一年到期後沒通知怎麼處理?

取保一年到期後沒通知怎麼處理?

取保候審最長期限是一年,超過這個限期的應當視為自動解除。當事人未接到通知,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諮詢或者聽候消息。如果長時間沒有消息的話,應當是撤案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第一百零四條 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由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書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並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和有關單位。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法律規定:

關於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三、累犯取保候審的條件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2、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根據《高檢規則》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只有是那些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對社會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才有可能被取保,諸如累犯、慣犯等犯罪分子一般是不能取保的。任何滿足取保候審條件的被捕者,都需要在繳納提供保證金之後,才可以暫時的恢復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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