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身患疾病時監護人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3W

父母在身患疾病時監護人怎麼辦?

一、父母在身患疾病時監護人怎麼辦?

在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人,由自行協商或者法院指定其他有監護能力的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經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情況下),在沒有這些監護人的情況下,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但是要注意的是,在實務中,最後一項要達成是存在很大困難的,大多還是得靠親戚朋友的接濟。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都有監護能力時,則應從監護人與被監護人是否有撫養關係,對被監護人是否更為有利因素考慮,由他們共同協商確定。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應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可以由一個人擔任監護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數人共同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怎麼辦?

由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負有撫養義務,是建立在未成年人的父母“無力撫養”的基礎上的。因此,對於父母有能力撫養,而未盡到撫養義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當然可以要求該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撫養義務。而且,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屬於不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綜上所述,父母身體健康的時候,對自己的孩子負有監護義務,現實生活中,有的家庭父母去世或者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這樣其實是不能照顧好孩子的。針對這種情況,親屬之間可以協商變更監護人,由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其它親屬擔任,沒有合適人選的話,法院也可以指定監護。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