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職責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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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監護人職責主要是什麼?

父母在生育孩子之後很自然地就在情理上應當管理好孩子的生活和法律行為,但是為了讓其地位在法律意義上更加合法就設置了監護人的名義,而父母作為監護人的主要職責就是保護孩子的基本權利不會被侵害以及代理他們還沒有能力處理的其他法律行為。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法定監護人職責主要是什麼?

監護人的法定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定監護人的介紹

法定監護人,法律術語。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法定監護人就是具有監護責任的對象。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綜上所述,很多孩子會不服從父母的管教之後就拒絕了他們所有的幫助,但是在法律意義上來説孩子始終在監護權的保護下而父母也不能因為孩子的問題就輕易擺脱法律對其履行職責的監督,尤其是在孩子處理財產的問題上父母更加需要嚴格管理以免他人欺騙不明是非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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