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變更財產交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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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變更財產交更嗎?

監護人變更財產交更嗎?

如果要變更監護人,監護人名下有財產,可以由新的監護人保管或者管理,而不能進行變更。如果是房產,監護人可以在監護欄內寫上自己的名字。其它事項,不能進行變更。夫妻離婚後,以下四種情形監護人可以進行變更。

(一)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例如,無生活來源,失去勞動能力,智力有障礙等。

(二)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如有經濟能力,但不支付,對未成年人生活,學習,成長不管不問。

(三)監護人人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利的,虐待被監護人的。

(四)由於失去監護人。如監護人去世等情形。

一般來説在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二、監護人的監護權怎麼轉移?

(一)依法或依習慣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這類情況主要是基於“公”的事項(或公權力的介入)而導致的監護權轉移,或監護權的強制性轉移。關於監護權的強制性轉移,我國法律未作規定,但在實踐中則是客觀存在的一種現象。

1、依法發生的監護權轉移。此種情況下,法律的規定是導致監護權轉移的根本要素。當監護權的行使過程行進到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監護權即時發生轉移。

2、依習慣不需要專項委託即可發生監護權轉移的情形。此種情形主要針對具有“公益”性質的機構而言。

3、福利機構的監護職責。

(二)基於特別委託才能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監護的轉移,尤其涉及非公益性事項的監護權轉移個案,應通過專項委託的方式才能實現。這類監護權的轉移由於涉及到不同的情況,其監護事項、監護人和受託人的狀況千差萬別,其監護權的轉移亦存在着差異。一般來説,這類監護權的轉移應具備以下條件:

1、監護事項的特定性。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地委託他人履行,但實際上均得以具體事項確定之。

2、監護人應與受託就監護事項達成協議,通常這種協議應採用書面的形式。但並不排除口頭形式的適用。採用口頭形式的,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的,同樣可以確認當事人之間的監護權轉移。

3、受託人必須具備履行監護職責的能力或資格。受託人在委託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的監護權轉移時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依照習慣轉移監護權。第二種是基於特別委託而轉移監護權。這種形式轉移監護權,要具備監護事項的特定性,監護人應與受託人之間達成協議,受託人必須具備履行監護職責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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