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護人 - 法官對監護人提問要如實回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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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監護人,法官對監護人提問要如實回答嗎?

變更監護人,法官對監護人提問要如實回答嗎?

必須如實回答,變更監護人要到法院辦理。監護權是監護人對於未青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可以變更監護人的情形有三種:

1、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3、監護人死亡或者失蹤的。另外,有權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的主體包括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監護人不履行職責的,應當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如果是單純的要求變更監護權的,法院應當按特殊程序進行審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變更監護人的條件有哪些?

1、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例如,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履行監護人的資格;或者,監護人的經濟條件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

3、按照法律規定的情形申請變更監護人的,即有關組織依照《民法典》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變更監護人時,法官對監護人提問必須如實回答。監護人由於意外,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相應的監護資格時,需要變更監護人。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過程中,侵犯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存在監護人不履行職責的情況,也需要變更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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