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可以變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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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形下可以變更。

監護人可以變更嗎?

夫妻離婚後,以下四種情形監護人可以進行變更。

(一)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例如,無生活來源,失去勞動能力,智力有障礙等。

(二)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如有經濟能力,但不支付,對未成年人生活,學習,成長不管不問。

(三)監護人人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利的,虐待被監護人的。

(四)由於失去監護人。如監護人去世等情形。

一般來説在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

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 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如果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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