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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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現代人在結婚以後考驗感情的因素實在是非常多了,再加上有些人當初在結婚的時候根本就不是特別慎重的決定,然後在婚姻出現問題不得不離婚的情況下,如果已經有了孩子,其實結束的只是夫妻之間的感情,雙方對於孩子的撫養、探視一直都會持續到孩子長大成人的。接下來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探望權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探望權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一、探望權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從對子女撫養層面而言,探望權與直接撫養權相對應。夫妻離婚後,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直接撫養方成為親權之主要擔當人(即監護人),取得直接撫養權。婚姻關係消滅一般導致共同生活基礎消失,非直接撫養方行使親權客觀上將受到一定限制(時間、空間限制等等)。作為補償,法律賦予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之探望權。直接撫養權一旦確定,探望權即告生成(能否圓滿行使則另當別論),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根據法律規定自動取得探望權。並且,探望權之行使不以承擔撫養費和未再婚為前提。可見,探望權之權利主體系非直接撫養子女之父或母;直接撫養方則為探望權之義務主體,應協助探望權人行使探望權。

值得説明的是,此處所謂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與父母,也包括非婚生子女與父母、養父母養子女以及同意繼續撫養的、有撫養關係之繼父母繼子女。

二、探視有哪些方式?

根據司法實踐,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為探望性探視和和逗留式探視。

探望性探視,具有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的特點,是指非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見面、共同進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則一般時間較長,是指在約定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人領走並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當然,探視的方式依舊是先由雙方共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三、哪些情形允許中止探望權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因此,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對於探望權的中止,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一)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三)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四)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五)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探望權的範圍,從嚴謹的法律角度上來説就是孩子的親生父親或者母親,肯定關心探望權的範圍的這部分人員大多數都是覺得孩子的爺爺奶奶等這些長輩們也是可以申請對孩子的探望的,感情上爺爺奶奶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法律上,他們其實並沒有資格主張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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