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係子女撫養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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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同居關係子女撫養怎麼處理?

解除同居關係子女撫養怎麼處理?

我國,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想在解除同居關係,雙方協商解決,解除同居關係法院不予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相關規定,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除同居關係法院是否受理,這是根據同居的不同情況而定:

(1)對於未婚同居的,即雙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勵,不在法律調解的範圍內。這是他們對自己生活狀況的選擇,同居關係存在、解除與否法律不予干涉,其起訴解除同居關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因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髮生糾紛法院應當受理。

(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屬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為,是離婚損害賠償的理由。對此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

應准予離婚:(一)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就此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法院應當受理,並一律予以解除。

(3)對有配偶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應視為重婚,法院不但應一律解除他們的同居關係,還應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為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因同居關係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 法律論據

同居關係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男女同居時,並沒有辦理合法的婚姻登記手續,所以是不存在夫妻關係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雙方是無法辦理相關財產分割的,但對於子女撫養權應當正常的分割,一般來説兩歲以下的子女應當跟隨母親撫養,男方需要按規定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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