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係子女撫養權應該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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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子女撫養權應該給誰

雖然男女的同居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要是生下了子女的話,此時子女的合法權益則就是在法律保護的範圍內。由於同居關係的不穩定性,分手的情況比較多,那此時解除同居關係子女撫養權應該給誰呢?如果你想了解這方面的問題,請與小編一道在下文中看看吧。

一、同居關係子女撫養權應該給誰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因此,相應的,歸於子女撫養權的評定標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是平等對待的。一方撫養孩子,而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離婚之訴中,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因此,關於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判定標準,根據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以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三)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二、如何爭取非婚生子女撫養權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相應的,爭取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的方式也與婚生子女撫養權的方式類似。

(一)母親爭取撫養權從哪裏着手

母親為了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九個方面準備證據:

1、小孩的户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二)父親爭取撫養權從哪裏着手

父親為了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八個方面準備證據:

1、醫療機構出具的,男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2、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況);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5、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並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父親生活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8、男方有相當強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此時的子女雖然屬於非婚生子女,但他們的合法權益也是受到了保護的,因此在父母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同樣需要對他們的撫養問題作出處理才行,此時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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