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解除後受其撫養的繼子女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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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婚姻關係解除後受其撫養的繼子女該如何處理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從上述規定來看,存在撫養關係的繼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係與生母和子女之間的關係相同,因此也不因離婚而消滅。因此即使繼母和生父已經離婚,存在撫養關係繼母和繼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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