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孫子探視權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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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孫子探視權怎麼規定的?

大家都知道的是,在我國如果雙方離婚的話,那麼不跟孩子直接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是可以行使探視權的,這一點是法律所規定的。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很多爺爺奶奶也非常疼愛自己孫子,想要探望,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孫子探視權怎麼規定的?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孫子探視權怎麼規定的?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的行使,需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一)父母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

(二)權利主體為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三)探望權的行使不會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還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方作為義務主體不但負有不妨礙對方行使探望權的消極不作為義務,而且還負有協助的義務。同時,探望權的行使不得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二、探望權的行使主體範圍是否可以擴大到子女的父或母以外?

至於其他人是否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依法享有探望權,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如果將行使探望權的主體僅限定在父或母的範圍內,未免過於狹窄。有人認為應該允許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女,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國的傳統風俗習慣。《婚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這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實際上已經盡到了父母所應盡的撫養、照顧子女的義務,於情於理,都應該允許其享有探望權。

此外,探望權是一種基於血緣親子關係而產生的權利,可以看作是撫養權的一種延伸和補充。在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以及祖輩和孩子生活在一起,探望權顯得不是很重要,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破裂,對於不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其撫養權的實現,除給付撫養費外,只有通過探望權來實現。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由此可看出,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或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非法定探望權的主體,故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行使探望權於法無據。老人探望孩子,無論從社會公德還是倫理道德角度來説都是人之常情,其只要在探望未成年子女時不影響其健康成長,不妨礙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孩子的撫養教育,一般也是不予禁止的。但是如果撫養孩子的一方認為探望行為已經影響到孩子或者影響到自己正常生活,對探望行為堅決反對,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發生糾紛,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望權將得不到法律保護。

但婚姻法解釋對行使探望權的主體沒有擴大化,仍然只允許父母離婚後,父或母中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此項權利。這麼規定也許有人很不理解,認為法律無情。其實,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法定探望權,其在行使過程中也應當遵循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時間,以保護孩子的正常學習和生活,更何況祖父母、外祖父母並沒有法定的探望權。故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孩子應當受到方式、方法和時間等的限制。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我國關於探視權的主體只是在於夫妻當中的一方。因此,爺爺奶奶並不能構成為探視權主體,但是爺爺奶奶也可以隨時的進行探視。當然,這是以協商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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