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十年未給撫養費是否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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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十年未給撫養費是否可以起訴

一、離婚女方十年未給撫養費是否可以起訴?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對子女的額撫養義務從出生起至子女成年時止。在此期間,被父母撫養的權利是一種持續性權利,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父母雙方或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因撫養義務的持續性,受撫養子女的撫養費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儘管婚姻法解釋三最終定稿時取消了草案中關於追索撫養費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的條款,但立法變動的出發點是基於擔心大量撫養費糾紛訴至法院,不利於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因素考慮,而不是將撫養費請求權作為法定債權應受訴訟時效限制因素考慮。儘管司法審判實踐中對此問題意見不同意,但最高院主流觀點支持追索撫養費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二、離婚後不給子女撫養費怎麼辦?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解決不給撫養費的辦法有:一是夫妻雙方協商,另外就是上法院起訴。這是最主要的兩種途徑。

另外,關於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如果夫妻是協議離婚,應該按照雙方自願達成的《離婚協議》來讓另一方履行其義務,也可以據此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孩子撫養費;如果是法院調解離婚,除了《離婚調解書》外,也應該有一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裏面應該有子女撫養條款,如果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拒絕執行,可重新起訴到法院,讓法院重新裁定,強迫執行;如果是判決離婚,可根據離婚判決書裏面的離婚孩子撫養費支付條款,要求支付孩子撫養費。

我國法律當中對於撫養費的追訴時間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都默認為撫養費的追訴期一直在孩子成年以前都是有效的,所以這裏的十年的時間如果孩子還是沒有具備獨立的生活能力的話,當然男方可以走司法途徑,向女方索要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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