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不給撫養費可以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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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不給撫養費可以起訴嗎?

一、離婚女方不給撫養可以起訴嗎?

女方不付撫養費,是可以去法院起訴的,如果在離婚的時候通過協商或者法院判決,將孩子的撫養權給了男方的,那此時女方就需要支付撫養費給子女才行,這也是履行自己撫養義務的一種方式。

對方不付撫養費,是可以去法院起訴的,我國對撫養費的規定如下:

1、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根據以上規定,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户或在探視孩子時支付,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2、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所以,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在撫養費的標準(20~30%比例)範圍內爭取較高的比例。

3、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十八週歲。超出十八週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

同時《民法典》第1067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以上規定,子女超過十八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觀原因(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二、什麼情況下可變更撫養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在我國的離婚案件關於孩子撫養權的糾紛中,離婚了女方不給撫養費其實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獲得法院的有利判決之後,可以再申請強制執行,這樣就可以獲得撫養費了。關於孩子的撫養問題,如果當事人不知道要如何解決的話,可以委託專業的離婚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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