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撫養權一方帶走孩子需要與對方協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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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撫養權一方帶走孩子需要與對方協商嗎?

無撫養權一方帶走孩子需要與對方協商嗎?

無撫養權一方帶走孩子需要與對方協商的。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二、無撫養權行使探視權需要注意哪些內容?

1、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對於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的判決和裁定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對於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可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3、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中止探望的理由是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各種情形。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三、撫養權歸屬需要參考的標準有哪些?

1、不滿兩週歲即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的長短,一般確定為2年。

2、在下列情形下應當由其中一方撫養:

(1)另一方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子女不宜與另一方共同生活的。

(2)另一方有撫養條件但不盡撫養義務,而其中一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如果其中一方沒有要求,就當讓另一方撫養,因為撫養子女也是另一方的義務。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另一方生活的。如果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的子女隨任意一方生活,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也可以由任意一方撫養。

3、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優先撫養條件。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原則是協商解決,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根據最有利於子女的原則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子女已滿8週歲的,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經有一定的辨別能力,隨父或者隨母生活,會有自己的選擇。因而,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規定探望權的意義在於,保證夫妻離異後非直接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於彌閤家庭分開給父母子女之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但是探視權必須要在有直接撫養權的一方同意的基礎上才能進行,不能擅自行動,這是不合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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