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帶出國需要另外一方簽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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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帶出國需要另外一方簽字嗎?

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帶出國需要另外一方簽字嗎?

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帶出國需要另外一方簽字,從擁有撫養權的一方來説,離婚後雖然獲得了孩子的撫養權,但是子女的監護權仍是孩子的親生父母,對方仍然有探視權,你帶孩子出國,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對方的探視權。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撫養權的認定情況,對於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是需要履行撫養的義務的,而另一方雖然不承擔撫養義務,但也需要根據約定的情況來支付撫養費,並獲得探視權,帶子女出國是需要協商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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