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有義務撫養哥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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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有義務撫養哥哥嗎?

兄弟有義務撫養哥哥嗎?

兄弟有義務撫養哥哥,我國婚姻法規定,兄,姐有撫養能力,對於父母死亡或者沒有能力撫養未成年弟,妹,應當承擔撫養義務,弟,妹由兄,姐撫養長大,對於已經喪失勞動能力的兄,姐應當有撫養義務,撫養義務是建立在平輩之間,相互撫養關係。

1、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死亡或父母沒有撫養能力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義務

2、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喪失勞動能力或缺乏經濟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義務

3、父母死亡或父母沒有撫養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亦沒有撫養能力的情形下,兄、姐如果有扶養能力,應當對於未成年或患有精神疾病的弟妹,履行扶養義務。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1、什麼是扶養義務?狹義扶養義務主要是指的平輩之間的相互撫養,比如説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而並非是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關係。廣義的扶養包括贍養、扶養以及撫養。

2、負有扶養義務的兄弟姐妹的範圍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在一般情況下,兄弟姐妹應由他們的父母撫養,因而他們相互之間不發生扶養與被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是在特定條件和特定情況下,兄、姐與弟、妹之間會產生有條件的扶養義務。當然,法律對兄弟姐妹間扶養義務的規定,主要是從同胞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來確定的,因為他們是血緣關係最密切的同輩旁系血親。對於半血緣的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以及沒有血緣關係的養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間也將產生扶養與被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

3、兄弟姐妹間的扶養義務的適用條件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由這條規定可以看出,無論是兄、姐對於弟、妹的扶養義務,還是弟、妹對於兄、姐的扶養義務都不是絕對的,而是附有條件的。兄、姐對弟、妹承擔扶養義務的條件有三個:

(1)兄、姐要有負擔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難以維繫,或者僅僅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麼他們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2)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如果父母有能力扶養,兄、姐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經年滿十八週歲,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沒有扶養義務。

上述三個條件應同時具備否則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就不能成立。弟、妹對兄、姐承擔扶養義務的條件也有三個:(

1)弟、妹是由兄、姐扶養長大的,如果兄、姐對弟、妹不曾履行扶養義務,弟、妹對兄、姐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2)弟、妹要有負擔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難以維繫,或者僅僅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麼他們也不負有扶養兄、姐的法定義務;

(3)兄、姐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如果兄、姐只是沒有勞動能力但有生活來源,或者兄、姐雖無生活來源但有勞動能力,弟、妹對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養義務。上述三個條件應同時具備,否則弟、妹對兄、姐的扶養義務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兄弟有義務撫養哥哥,我國婚姻法規定兄弟姐妹之間有互相照顧,互相撫養的義務,對於有能力負擔撫養義務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勞動能力撫養子女的情況,應當履行撫養義務,弟妹尚未成年的,或者弟妹有疾病,不能自理的,或者難以維持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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