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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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嗎

為了更好的區分民事主體,確定民法相關規定,我國的民法將行為人分為了三類,也就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後兩者是需要有監護人進行監護的。那麼,我國的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嗎?有沒有可能產生別的情況?

孩子的監護人必須是他的父母嗎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一般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那麼監護人必須是父母嗎?當然不是。

當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時,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如果被監護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離婚後孩子由誰監護

依法履行對孩子的監護人責任,是當父母的“底線”。許多家長朋友對“監護人”的稱謂感到陌生,因為我們一般談論的是孩子的撫養權爭議,很少有監護權的爭議,其實作為孩子的父母,雙方就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這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

這裏有人容易產生一個誤區,認為孩子由誰撫養,誰就享有對孩子的監護權。事實不是這樣的,就算離婚後父母也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孩子跟誰住在一起並不影響監護權的改變。

大部分的家庭都是父母作為監護人的,但是其中也不乏例外情形,父母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不再對孩子享有監護權:

(一) 死亡。如果父母死亡,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權利,監護權隨之喪失。

(二)喪失監護能力。我們説對孩子監護是因為孩子成長不完全,需要父母的督導,前提必須是父母有完全行為能力,足夠負擔對孩子的監護,否則喪失對孩子的監護權。

(三)存在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擔任監護人對該子女明顯不利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其監護權的情形。

在以上情況下父母不能對孩子享有監護權,監護權變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父母不是監護人的時候,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法定監護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變更監護人的程序

首先,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現實生活中,孩子監護權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而相關法律並沒有是否明確的規定。所以,如果在離婚後想變更孩子監護權,除了現有監護人存在客觀無法履行監護義務的之外,一定要做好蒐集現有監護人對孩子成長不利證據的工作,這是獲得孩子監護權變更訴訟的關鍵。

怎麼解除監護關係

監護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的,所以當被監護人已經具備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監護關係即應解除。監護關係的解除原因如下:

1、未成年人已達成年的法律事實或監護人、被監護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自動解除他們之間的監護關係,無須進行某種解除監護關係的法律形式。但是對於解除原為精神病患者的監護關係,則應通過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方可撤消其監護;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監護人不認真履行監護職責的,或者侵害被監護人人身及合法權益的,則應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單位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程序,撤消原監護人,重新指定監護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我國監護人的確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也就是説,關於我國的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嗎這個問題,一般情況下來説,子女的監護人的確是父母,但是如果父母死亡或者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那麼子女的監護人也就不再是父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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