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女子結婚後監護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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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規定女子結婚後監護人是誰

一、《民法典》規定女子結婚後監護人是誰?

結婚後不需要有監護人,只有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才需要人監護,如果可以依法辦理結婚證,就説明當事人是成年人且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結婚的條件包括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共五條。

(1)必須男女雙方安全自願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男22週歲,女20週歲,是我國現行的法定婚齡,是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線。法定婚齡具有強制性,違背法定婚齡結婚的行為,為違法行為。如虛報結婚年齡欺騙登記機關,或不足法定年齡的事實婚,均屬違法婚姻。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已有配偶的,不予登記。即要求結婚的人,只能是未婚男女,喪偶或離婚的男女。只有無配偶的人,才具有結婚的條件。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再婚而又均離異的人。如果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復婚,則構成重婚。這種行為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監護人範圍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主要有三種:首先,父母健在的話,法定監護人自然就是其父母了;如果父母不在了,那麼法定監護人就自動輪換為其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或者是其他親戚;若是前面兩類人也不在了,則由其父母的朋友、生前所在單位的好心人或者是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或個人承擔監護人的責任,當然了,第三種監護人是需要經過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的。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其判定主要是根據親近程度來判定的,血緣關係最近的是第一階梯,以此類推。

(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

根據《民法典》第十七條的規定,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主要有四種:首先,精神病人的第一法定監護人自然是其結婚對象、父母和已經成年的子女了;若是不存在第一類法定監護人,那麼精神病人的第二法定監護人,就是其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姐妹兄弟;前兩類法定監護人都不存在,那麼精神病人的其他親戚以及一些親密的朋友,也是可以擔任其法定監護人的;若是前三類法定監護人都沒有,那麼精神病人所在地的街道居委會和當地的民政部門也是可以承擔法定監護人的。

實際上,從我們年滿18週歲之後,只要精神上沒有問題就不再需要有所謂的監護人。思想獨立的女性在結婚以後也不要把自己所有的事情全部都依附於丈夫身上,如果一言一行都像小孩子那樣還需要有自己的丈夫進行監護,這樣的婚姻註定不會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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