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子女法定監護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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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中子女法定監護人是誰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民法總則》相應廢止。

一、子女法定監護人是誰?

父母。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要履行哪些監護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在孩子的父母健在而且也並沒有被剝奪監護權的情況下,其他人都沒有資格和父母去爭奪法定監護人的這種身份,就包括孩子的爺爺奶奶和姥姥姥爺都是如此的。再者説,法定監護人的身份可以被剝奪的也只有人民法院才具備這種資格,不過民法總則當中的監護制度還是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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