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強制執行手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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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撫養費強制執行手續有哪些?

撫養費強制執行手續有哪些?

撫養費強制執行手續有提供申請書要求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當然也需要提供剩下的法律文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3、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4、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物;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6、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7、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支付遲延履行金;

8、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二、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對子女撫養費標準沒有明確地強制性規定,但是在法院具體的判決中,會遵循以下二個標準。這一標準是在考慮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學習等需要的基礎上設定的,在訴訟時法院會根據這一標準規定數額。另外,如果是夫妻雙方協議確定子女撫養費時也可以參考這個標準。這樣看來,我們也可以把這個標準看作是子女撫養費的最低標準。可以參考這個標準,也可以超過這個標準,但不要低於這個標準,因為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長的必要經濟條件。

(1)一般情況下,法院判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考慮三個方面,即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然而法律上為了避免支付子女撫養費過低,無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發生,結合父母雙方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最高人民法院對於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費的問題規定了較為詳細的標準。

①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隻三十。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②無固定收入的,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③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強制執行,在我們國家它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力度的,比如説在民事訴訟類型的案件當中,離婚的撫養費支付問題,如果對方不履行這種義務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而法院在接到之後就可以採取適當的查封扣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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