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撫養費案件管轄權是怎麼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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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撫養費案件管轄權是怎麼確定的

一、追索撫養費案件管轄權是怎麼確定的

1、按照我國離婚管轄的規定,離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這是由於我國的離婚管轄一般採取“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離婚管轄的法院。

2、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離開户口所在地到起訴時已經連續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追索撫養費的時效限制

1、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於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但是撫養費的索要一方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屬於現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以監護人疏忽或者待遇行駛權利而導致未成年人權利受到影響,對本身已經經歷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心理上造成更大的傷害,必然影響其健康成長,那麼則反映出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不公平,因此不能強求未成年人能夠理解訴訟時效以及積極行使其權利。雖然未成年人追索撫養費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被撫養人成年以後,再追索十八週歲之前的撫養費,則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這個時效自被撫養人獨立生活之日起計算。

2、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基於身份關係提起的訴訟,原則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基於財產關係提起的訴訟,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而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的請求權雖然與身份關係有一定的聯繫,但從性質上看,仍然屬於財產權,因此,當事人請求支付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3、如在離婚時已經就撫養費的支付期限及數額作出約定,那麼,撫養費請求權已明顯轉變為一種期限數額明確的債權,負有支付義務的一方沒有按期支付,則被撫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對於各期撫養費,應從約定支付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時效。

綜上所述,不同的案件它所適用的管轄權也會有所不同,至於對向離婚類的案件或者追索撫養費的案件的管轄權多數是採取原告就被告的的原則來進行起訴的,但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話就按照被告經常居住地的法院來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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