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不支付撫養費的約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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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不支付撫養費的約定是否有效?

一、離婚協議不支付撫養費的約定是否有效?

法律沒有規定離婚協議不可以約定一方以不付撫養費,但如果出現孩子向一方索要撫養費用時,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不支付撫養費用,且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但是如果情勢發生變更,小孩的撫養費用增加等,撫養小孩的一方或者小孩均有權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用。

二、協議中約定的撫養費數額過高怎麼辦?

根據上述規定,子女撫育費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如果父母雙方在離婚或者同居關係解除後就子女撫育費的約定過高,明顯超過子女的實際需要、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經濟條件,而且又沒有提供對方的收入證明的,個人認為可以按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公平原則予以調減。如果雙方就撫養費用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進行調解協商或者訴訟解決。

三、起訴撫養費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基於身份關係提起的訴訟,原則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基於財產關係提起的訴訟,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而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的請求權雖然與身份關係有一定的聯繫,但從性質上看,仍然屬於財產權,因此,當事人請求支付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如在離婚時已經就撫養費的支付期限及數額作出約定,那麼,撫養費請求權已明顯轉變為一種期限數額明確的債權,負有支付義務的一方沒有按期支付,則被撫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對於各期撫養費,應從約定支付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時效。

如果離婚時並未處理撫養費問題,則在需要撫養的期間,義務履因侵權的行為和事實處於持續狀態,或者,一方並不知道其撫養義務存在,即不存在侵權問題,這兩種情況下,都無從確定時效起算點。但前一種情況下,子女成年之日起,侵權行為終了,因此應從次日起起算二年訴訟時效。後一種情況下,雖不存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的問題,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此,自子女成年之日的次日起應當起算二十年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離婚的,一般會在簽署協議的時候約定好撫養費,不能説不支付,否則這樣協議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當初沒有確定的,後期可以向對方主張撫養費,一般都是通過起訴解決。原告要提交對方不支付的證據、離婚協議書、對方收入證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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