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不用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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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不用支付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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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用支付撫養費


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標準支付撫養費時,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子女撫養費給付數額:

1、一方因工資或收入減少;

2、一方因病或傷殘;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沒有經濟收入的。

如一方患病,其工資或收入,用於治病,維持自己生存,已經很困難了。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請求免除子女撫養費了。

應當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達到使原定撫養費標準,不能給付或不能全部給付時,才能提出不付或減少給付數額的請求。如果雖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標準給付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撫養費的請求,不能獲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資很高或有鉅額收入,後來工資或收入雖有減少,但仍有足夠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撫養費的請求,不能支持。

此外,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子女撫養費。

如果僅僅由當事人隨意進行約定的話,就可能出現不公平的情況。當然,之後如果因為客觀情形發生了改變的話,其實也是可以對孩子撫養費數額做出變更的,不過需要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表明有變更撫養費的必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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