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的見證人可以不需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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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贈撫養協議的見證人可以不需要嗎

遺贈撫養協議的見證人可以不需要嗎

遺贈扶養協議的簽訂並不必然需要見證人,只要協議內容真實合法,就是有效的。

二、遺贈扶養協議與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的區別

遺贈扶養協議與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實質上都是一種民事贈與行為,這是二者的共同點。二者區別主要在於:

1、贈與財產交付的時間不同。遺贈扶養協議贈與的是公民的遺產,扶養人只有在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之後,才能獲得協議約定的被扶養公民的遺產,贈與的發生在被扶養人死後。而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則是于贈與合同生效後,贈與人於生前將財產交付受贈人,並由受贈人履行扶養義務。

2、糾紛解決途徑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發生糾紛後受繼承法調整;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糾紛則受合同法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而根據《合同法》第192條、第194條的規定,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扶養義務的,贈與人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財產。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同為要求他人承擔生養死葬義務,公民選擇遺贈扶養協議更有利於保護自身權益,因為依協議,該公民不需要於生前交付贈與財產,只有扶養人完成生養死葬義務後才能取得其遺產;若扶養人拒絕履行義務,則該公民可隨時解除協議,並毋須返還供養費用。相反,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則要求贈與人於合同簽訂後,即將財產交付受贈人。一旦受贈人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向受贈人追索已贈財產,當然同時也須返還供養費用。

遺贈扶養協議是沒有具體的生效條件,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才會生效。只要是協議只要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義務,並且給另一方帶來實際的損失,就得按照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一般是會按照受害人實際的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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