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將遺囑認定為遺贈撫養協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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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將遺囑認定為遺贈撫養協議嗎?

可以將遺囑認定為遺贈撫養協議嗎?

遺囑不可以認定為遺贈撫養協議,兩者是有區別的: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而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採用合同形式,而遺贈的意思表示採用遺囑形式。

2.遺贈扶養協議是死後生效行為與生前生效行為的結合,而遺贈屬於死後生效的行為。

3.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必須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集體組織,而遺贈中的受遺贈人可以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4.遺贈扶養協議屬於有償的行為,遺贈是無償的行為。

5.《繼承法》中關於受遺贈人以及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接受、放棄權利的規定不同。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分類是什麼?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贈扶養協議可分為以下兩類:

一類是公民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

《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一般來説,這裏的遺贈人是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獨立生活存在困難而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他享有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負有死後將其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這裏的扶養人一般是遺贈人的親屬、街坊鄰居或者其他親朋好友等。他負有扶養遺贈人、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這裏須強調的是: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因為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法定的互相扶養和互相繼承的權利義務關係,用不着以協議的形式來確定。

另一類是公民與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

《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這裏的遺贈人一般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鰥寡孤獨的“五保户”老人,他們享有受其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扶養的義務。集體所有制組織,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五保户”遺贈財產的權利。

對於遺囑的相關條款和認定,是由遺囑人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進行認定的,但涉及到遺贈撫養協議的具體條款,則需要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並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合法的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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