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妻子私自打胎侵犯丈夫生育權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不侵犯,生育權是一項特殊的人身權,是人與生俱來的與人身不可分離的一種權利,在法律上,男女雙方均享有生育權,在生育中也負有共同的責任。

婚內妻子私自打胎侵犯丈夫生育權嗎?

婦女有選擇生育的自由,也充分享有選擇不生育的自由,是否生育應充分尊重女性意願。首先,女性並非生育的工具,生育權是男女雙方共同的權利,夫妻應當共同協商達成生育的合意。其次,對於女性來説,生育權的實現屬於自身的人身權,而男性的生育權只能依賴於合法配偶。女方懷孕後,胎兒成為妻子人身的組成部分,此時丈夫的生育權只能通過妻子來實現。如果雙方意見一致,丈夫的生育權就能夠實現,如果不一致,則只能依妻子意願決定,丈夫的生育權就不能實現。雙方可以協商做人工流產,終止妊娠,但是女方最終有權自己決定是否生育。最後,妻子在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更承擔着丈夫無法代替的艱辛和風險。

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夫妻雙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協商一致時,方能共同行使這一權利。但由於自然生育過程是由婦女承擔和完成,婦女應當享有生育的最後決定權,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則丈夫也不得以其生育權受到侵害為由強迫妻子生育。

妻子擅自中止生育的行為,可能會對夫妻感情生活造成極大的損害,但並不能由此認為是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因此,丈夫也沒有以此要求女方進行賠償的權利基礎,如果夫妻雙方在生育問題上的意見最終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可以離婚的方式解決此問題。

我國《婦女權益保護法》規定,女性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性生育的權利不受包括丈夫在內的任何人的干預。另外,也需要指出的,女性承擔了生育活動中絕大部分的負擔與風險,而男性的負擔不如女性那麼重。因此當男女雙方之間的生育權產生衝突時,基於女性在生育中的貢獻及懷孕妊娠過程中所受的風險,往往都是由男性做出讓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其實,司法實踐中早有判決認為,男女公民均享有相應的生育權,夫妻雙方因生育權衝突時,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願主張該權利。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對於未婚同居的情況也同樣道理,在戀愛中,女方擅自墮胎的,男方同樣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相反,女方則有權終止妊娠,並可以要求男方承擔必要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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