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願意生孩子侵犯丈夫的生育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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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願意生孩子侵犯丈夫的生育權嗎?

不願意生孩子侵犯丈夫的生育權嗎?

妻子不願意生育,不觸犯丈夫的生育權。夫妻雙方是否生育,丈夫只有建議權,決定權在妻子手中。現代女性即使在結婚以後不願意生育孩子,也並不會觸犯法律,丈夫並不能以此告妻子侵犯丈夫的生育權。

生育權是指生育主體享有的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據生育權受到侵害、阻礙時,有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婦女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對於生育與不生育的權利,國家法律賦予婦女自行決定。依據這一規定的精神,生育權是一項特殊的人身權,應視為女性在生育過程中享有獨立的決定權。作為男性公民,雖然有生育權,但其生育權的實現,要藉助於女性公民的配合。若夫妻雙方意見一致,丈夫的生育權才能夠實現,如果雙方的意見不一致,則只能依照妻子的意願決定。

《婦女權益保障法》把生育權利的主體限制在女性身上,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這在事實上規定了男女都享有生育權。

法律只規定了男性有生育權,並沒有規定如何保障生育權,在這裏適用強制執行顯然是不合適的,主動權還是掌握在女性手裏,男性的個人生育權本來就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生育權;而且法律同時規定女性有不生育的權利和自由。因此,男性的生育權實質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從另一方面説,如果法律通過強制措施使得男性的生育權得到了保障,對女性的不生育的權利和自由是否是一個剝奪,在學術上仍存在探討空間。

夫妻雙方生育問題上,妻子不願意生育,並不觸犯丈夫的生育權。妻子有權決定自己是否想要生育,丈夫只能提供自己的意見,不能強迫妻子必須生育。法律上雖然規定了丈夫有生育權,但並沒有規定如何來保障丈夫的生育權。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都有生育的權利與義務,且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但是在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規定婦女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關於生育權的問題説到底最終的權利歸屬還是歸屬於妻子一方。

二、對丈夫生育權的保護

通過上述法律規定也可以得知,丈夫的生育權也是受到法律的明確保護。這也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丈夫生育權保護的前提是妻子的生育權。如果妻子私自終止妊娠,丈夫以妻子上述行為侵犯其生育權來要求損害賠償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是不支持的。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時,如果夫妻之間無法就妻子終止妊娠處理完畢的話,丈夫可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來請求離婚的,法院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主要原因就是夫妻之間無法就生育問題達成一致,且致使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這符合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應依法調解無效來准予離婚,來依法保護丈夫的生育權。

生育問題是夫妻之間的各自權利與義務,都應依法得到法律支持,但是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且無法處理完畢的話,丈夫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但不能提起生育權受到侵害要求損害賠償請求。對於丈夫提起的離婚訴訟,法院會依法審查,查實後且調解無效的應依法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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