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終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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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妻子私自終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權

妻子私自終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權

妻子私自終止妊娠,並不會侵犯丈夫的生育權。丈夫並不能以自己享有的生育權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決定權,故妻子單方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婦女權益保障法》賦予已婚婦女不生育的自由,是為了強調婦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獨立權利,不受丈夫意志左右。由於自然的生育過程是由婦女承擔和完成,婦女應享有生育的最後支配權。

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丈夫不得強迫。丈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致使婚姻關係無法維繫的,離婚是解決雙方爭議的合理途徑。

二、生育權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

2.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3.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從理論上説,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實現這個權利,這個權利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願才能實現。

4.生殖健康權。生殖健康表示人們能夠有滿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獲得諮詢和治療的權利。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婦女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女方不願意生孩子是不侵犯男方生育權的,但男方可以以此為感情破裂的理由離婚。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如果要孩子的話,夫妻雙方要商量好,要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選擇備孕,當然如果懷孕後妻子也有權利選擇生與不生,其他人是無法左右的,哪怕是妻子私自終止了妊娠,也不存在侵犯丈夫的生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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