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不侵犯丈夫生育權。男性的生育權作為其他民事權利,需要妻子自懷孕起到胎兒出生這一段時間內的自覺自願配合才能完全實現,但女方是否願意繼續孕育胎兒涉及女方的人身自由權和健康權,屬公民基本權利。當其他民事權利和基本民事權利相沖突時,應當根據法益均衡、法益價值的原則,傾向於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妻子懷孕後私自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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