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撫養權公證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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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撫養權公證的流程是什麼

一、未婚生育撫養權公證的流程是什麼?

1、申請

公證員指導當事人真實、完事地填寫申請表:

(1)申請人及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填寫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2)申辦公證種類及辦證目的;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説明的問題;

(5)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

公證員提示當事人提供如下材料:

(1)當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還需要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

(3)需公證的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受理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符合受理條件的,按要求分類登記。

製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並建立公證卷宗。

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

設置承辦單,各環節的經辦人應簽名並註明日期。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審查

審查內容:

當事人的人數、身份、是否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鑑是否齊全;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製作談話筆錄:

進一步瞭解公證事項的相關情況,明確當事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告知其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及注意事項。

調查取證:

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需索取證明材料時務必深入細緻地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製作複印(制)件:

公證人員應根據需要製作複印件或複製件入卷;註明複印(制)件與原件相符的記載;註明複製日期並簽名。

指導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在筆錄中註明。

4、出證

起草公證書籤發稿:

(1)該適用定式公證書格式的,應嚴格注意公證書名稱、編號、證詞、公證處名稱、承辦公證員的意見、簽名及出證日期的嚴謹和規範;

(2)該適用要素式公證書格式的,按要素式公證書格式的要求辦理。

審批要點:

(1)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

(2)證明材料的充分、真實;

(3)公證書的格式及內容嚴格規範;

(4)公證程序合法。

審批合格,由有權審批的公證員簽署意見,簽名並註明審批日期。

打印→核對→蓋章(承辦公證員簽名章、公證處印章和鋼印)。

按當事人要求製作公證書副本。

二、未婚生子撫養權歸誰?

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同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應由父母雙方共同承擔撫養教育的義務。實踐中,有這樣幾種情況:

1、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實際撫養,即與生母共同生活,那麼,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負擔多少、負擔的方式,應根據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經濟狀況,先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絕履行撫養義務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訴請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強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撫養義務。

2、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與他人結婚的,若繼父願意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的,則生父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可酌情減少或免除。若繼父不願意負擔,則生父應支付的撫育費不能減免。

3、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將孩子送與他人收養時,那麼孩子與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這時,非婚生子女由養父母撫養,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其生父母不再負擔撫養義務。

4、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實際撫養子女時,可與子女的生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請求法院作出處理。法院應根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並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確定由何方撫養。在非婚生子女有識別能力的情況下,還應徵求非婚生子女的意見。若法院審查後確定由生父實際撫養非婚生子女,那麼,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應負擔該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有必要進行公證的這些文書,都是日後非不可抗拒的因素之外根本都不能夠發生變動的,可撫養權就不一樣了,孩子的整個成長過程都是動態的,比如説在公證的時候,雙方協商的是把孩子的撫養權給了女方,可女方根本就不撫養孩子,虐待孩子的,有公證書也依然能夠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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