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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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的規定有什麼?

一、監護人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的規定有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 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什麼?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

《民法典》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三、孩子的監護人必須是父母嗎?

監護人不必須是孩子的父母,當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時可由法律規定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應該依法負擔被監護人的撫養費和贍養費,監護人的職責由兩部分組成,分別是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對於未成年人來説,人身監護主要是以教養,保護,促進其健康成長為目的。而財產監護是指監護人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行使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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