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共同撫養怎麼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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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孩子共同撫養怎麼撫養?

離婚孩子共同撫養怎麼撫養?

離婚孩子共同撫養就是輪流撫養;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法院可予准許。

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對於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離婚之後夫妻可能在其他的方面都已經協商好有共識而唯獨就孩子的問題不能得出有效的撫養方案,所以就想到了以父母的名義一起來撫養孩子而不存在單方個人撫養的情況,而共同撫養實際上就是雙方都有撫養權只是不在一起居住和生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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