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輪流撫養共同撫養孩子是否可以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3W

夫妻離婚輪流撫養共同撫養孩子是否可以

一、夫妻離婚輪流撫養共同撫養孩子是否可以?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共同撫養子女的,應予准許。

輪流撫養子女,是指法院准予離婚的夫妻,離婚後輪流撫養未成年子女,相互間不再給付撫育費,如遇子女所需的一次性大筆開支,由雙方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平均分擔。我國第30條規定,“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從立法本意看,“另一方給付撫養費”的規定,是為了保障夫妻離婚後子女及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基本生活權利,而不是要求子女必須隨一方生活。現把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給付撫養費作為解決的唯一方式,是審判實踐的一個誤區。筆者認為,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以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為原則,而不應以“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給付撫養費”為原則。應該説,輪流撫養子女不失為合理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一種重要途徑。

二、撫養權歸屬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可見,想要輪流撫養或者共同撫養孩子的這種情況只能是協商,其實這兩種撫養方式並沒有多大的差別,夫妻之間不需特殊的約定撫養權的歸屬問題,這樣的做法能在很大程度上減少父母離婚給孩子在感情上帶來的傷害。但是,這種做法除非是兩個人都沒有任何異議的,法院不能強制性的判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