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孩子的探視時間多少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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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孩子的探視時間多少合適

一、父母離婚孩子的探視時間多少合適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所規定的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它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的聯繫、會面、交流等權利。具有權利主體的單一性、情感利益的特定性和精神利益非財產性三個基本特徵。

探望權是指父或母對與不在身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實施聯繫、瞭解和增加感情因素的所享有的權利或者情感利益,婚姻法上所規定的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它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的聯繫、會面、交流等權利。

上述規定的探望權人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盡了扶養義務的繼父母,與未成年人之間基於親屬法律關係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不能成為探望權主體。探望權的內容是指權利人基於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它包括看望、言語交流、短暫共同生活、遊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他們相互接觸,交流感情,從精神上、心理上儘量減輕因父母的離婚而帶給未成年子女的傷害,讓未成年子女能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地成長。

二、探望權的特徵

(一)權利主體的單一性。

由於探望權的對象是與父或母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因此,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父或母單獨享有,而不是父母共同享有。這是由探望權的特定性所決定的,權利人不能允許他人使用其探望權,也不得轉讓、拋棄或繼承,探望權不可與權利人的人身分離。

(二)情感利益的特定性。

它是特定人之間的感情交流,如父與子女之間的情感利益,或者母與子女之間的情感利益,而且這種情感具有人的倫理性。

(三)精神利益非財產性。

探望對未成年子女具有減輕傷害的功能,能滿足子女接受父母雙方關愛的需要,避免子女因缺乏父愛或母愛而變得自閉抑鬱,或者變成社會的問題少年。探望權具有這種從情感上得到支持、心理上得到滿足的精神利益的特徵,使探望權從父母照顧權中分離出來,獨立成為親屬法上的一種特殊身份權。

三、對探望權的規定的現實意義。

這一條三款肯定了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享有的探望權;尊重當事人行使探望權的自主協商性;並規定了對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的中止及恢復。這是在以前的婚姻法中沒有的,筆者認為,它的成文規定具有積極的意義:

1、符合父母子女身份和血緣關係。

夫妻關係與父母子女關係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兩種關係。夫妻關係是男女雙方自願結成的婚姻關係,依照法律程序而成立,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而解除;而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係,不能通過法律程序人為地進行解除。因此,離婚只能解除夫妻關係而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關係的身份和血緣關係。父母子女之情,屬於天理人倫,犢之心,渴望父母疼愛之意,人所共知。在法律上規定父母探視子女的權利,確屬必要。

2、易於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的調解解決。

以前,由於沒有探望權的規定,許多離婚雙方當事人怕孩子一旦隨對方生活,自己就再也看不見孩子了,所以堅決不肯放棄撫養權。而有了探望權規定後,“看孩子”有了保障,在離婚時處理子女撫養問題上就有了很大的商量餘地,從而有利於離婚案件的解決。

3、為探望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法律依據。

長期以來,在審判實踐中存在探望方面的糾紛,出現問題後,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院在審理和執行上缺乏明文依據,致使許多這方面的糾紛處理得不及時、不到位,也容易導致矛盾激化。因此在法律上明確規定探望權,填補了這一法律空白,同時也有利於社會安定。

以上就是關於離婚孩子的探視時間多少合適這個問題回答的全部內容。從上文的分析和解釋中我們瞭解到,離婚不是是一項説離就離的,它需要考慮和照顧到方方面面,尤其是對孩子,儘量要協商好探視時間,照顧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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