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探視權中止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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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離婚之後的父母來講,子女的教育不能忽視,尤其是對於子女的一些身心教育成長上,那麼今天我們就一起講一下離婚後孩子探視權中止的情況,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中止探視權應該會由於父母一方會有一定的能力限制,具體看下面文章。

離婚後孩子探視權中止的情況有哪些?

一、離婚後孩子探視權中止的情況的介紹

探望權的安排應與子女的年齡相一致。根據子女成長髮展的規律,不同年齡段的子女呈現出不同的特徵,父母協議或法院裁定探望權安排時尤其應注意子女的年齡段差異。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有些人認為,為了生存和發展,人類的嬰兒有尋求安全依附的生物需要,會依附於某個主要目標對象以尋求生存和發展。

二、離婚後孩子探視權中止的情況應怎樣處理

這個主要的依附對象,通常但並不絕對是孩子的母親,也可能是孩子的父親。在幼兒時期,與主要的依附對象之間的分離,會引起嬰幼兒的緊張,有些專家認為,這種分離是危險的,應儘可能地避免。在該時期,非居住父母對子女的留宿探望應儘量少,只有在有其他更重要的情況時才可以採用留宿探望。

三、離婚後孩子探視權中止的情況的相關規定

隨着孩子年齡增長,其對居住父母的依賴逐漸減弱,與非居住父母之間更多或更長時間的交往成為可能,並且通過更多地接觸非居住父母及其他人也更有益於子女的社會化過程。進入小學年齡段後,其認知度逐漸提高,特別是當其成長至10週歲以上時,其獨立思考和判斷的能力增強,在探望權的行使安排上應儘量地聽取其意見。

並且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曠課、夜不歸宿;攜帶管制刀具;打架鬥毆、辱罵他人;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當一方以探望子女為由,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子女實施以上不良行為則足以構成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要件,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權利。當以上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後,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原享有的探望權利應可恢復。對此本條第三款規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雖然國家對於探視權的一些相關標準都能按照相關標準來執行,但是對於當事人來講,可能也會因為某種情況而中止探視權,這就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想了解更多離婚後孩子探視權中止的情況有哪些,請隨時諮詢我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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