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贈撫養協議是怎樣的流程?
公證遺贈撫養協議是怎樣的流程?
(一)申請公證
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正,當事人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贈人確有困難,公證人員可到其居住地辦理。
(二)提交材料
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申請表;
2、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
3、扶養人為組織的,應提交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4、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遺贈人的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5、遺贈財產清單和所有權證明;
6、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扶養人的經濟情況和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7、扶養人有配偶的,應提交其配偶同意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書面意見;
8、遺贈扶養協議;
9、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公證處受理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1、當事人身份明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就遺贈扶養協議事宜達成協議;
3、當事人提交了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
4、該公證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四)公證處審查
遺贈扶養協議公證,除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審查外,應着重審查下列內容:
1、當事人之間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礎,一般居住在同一地;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協議條款完備,權利義務明確、具體、可行;
3、遺贈的財產屬遺贈人所有,產權明確地爭議;財產為特定的,不易滅失;
4、遺贈人的債權債務有明確的處理意見;
5、遺贈人有配偶並同居的,應以夫妻共同為一方簽訂協議;
6、扶養人有配偶的,必須徵得配偶的同意;
7、擔保人同意擔保的意思表示及擔保財產;
8、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查明的其他情況。
(五)出具公證書
符合下列條件的遺贈扶養協議,公證處應出具公證書;
1、遺贈人和扶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自願;
3、協議內容真實、合法,條款完備,協議內容明確、具體、可行,文字表述準確;
4、公證程序符合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並在辦證期限內將拒絕的理由通知當事人。
對於遺贈撫養協議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基於遺贈方與撫養方的相關協商意見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上,還需要雙方各自履行相關的義務,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