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和撫養費是否存在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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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和撫養費是否存在直接關係?

一、探視權和撫養費是否存在直接關係?

撫養費與探視權沒有直接關係。不能因為沒有付撫養費,就剝奪其探望子女的權利。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同時,《民法典》還規定: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因此可以看出,子女撫養費的支付與協助對方行使探望權均屬於法定之義務,並不存在相互制約的關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得設置障礙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同時,給付撫養費這一義務的履行不附加任何條件,也不能被排除;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以對方不協助自己實現探望權而拒絕支付撫養費。事實上,探望權是通過父母之間互相協助實現的,而撫養費是直接支付給子女的,兩者是截然分開的,不能將之混為一談。

探望權的行使方式一般有兩種,包括探視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決定以何種方式探望時,主要應當考慮子女的年齡與父母的居住地點、工作性質、身體和精神的健康狀況、個人品德等具體情況。

最後要説明的是,父母離婚對孩子的心理已經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希望離婚了的父母多從孩子的角度考慮,在探望權的行使問題上妥善處理,最大限度的減輕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傷害,讓不撫養孩子的一方能夠見到孩子,與孩子保持親情,從而使子女仍能得到父母的共同關心愛護,以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

二、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條件

A: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條件: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變更的。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種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B: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

夫妻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是最大的。孩子是一張白紙,帶着懵懵懂懂的記憶來到人世,每個孩子的健康成長都需要父親和母親的共同努力。探視權和撫養費的設置是為了讓孩子能夠在一個能夠感受到愛的環境下成長,減少因為父母離婚帶給孩子的傷害,而不是讓孩子成為父母感情破裂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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