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監護人出院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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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監護人出院可以嗎?

沒有監護人出院可以嗎?

不可以,在我國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都需要有監護人,監護人不僅僅要監護他們的日常生活起居,還需要保證其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所以,一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行為都需要在監護的同意或者陪同下才能進行。

監護人由於智力、體力的相對欠缺或其他客觀原因而難以為繼監護職責時,法律應賦予其辭任權或拒任權。總結各國立法關於辭任或拒人的正當事由包括監護人年高、疾病、殘疾、遠離被監護人或已擔任多項監護事務,及社會工作過於繁忙等等。鑑於此,建議我國規定監護人如有以下事由時可以要求辭任或拒任:

(1)年滿六十五週歲

(2)有疾病或殘疾難以正常履行監護職責

(3)因照顧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務特別繁忙

(4)已經承擔兩個以上監護責

(5)現役軍人或擔任政府要職公務繁忙等等。

二、司法解釋

我國監護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監護的期限。在實際生活中,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以18週歲為限。但對精神病人的監護往往無限期,成為監護人後需要履行監護義務直到被監護人康復或死亡。長時間的監護責任極其繁重,而其他潛在的監護人卻處於閒散狀態,極易造成人力資源的浪費。因此,立法應對監護期限給以明確界定,既有利於對被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又不至於對監護人造成過重的負擔。

國外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法國民法典》第491-1條規定:“除夫妻、直系卑血親及法人外任何人無權對一成人的監護超過五年。期限屆滿,監護人要求替換,並應予以替換”。《瑞士民法典》第415條規定:“監護人通常任期兩年;監護人任期屆滿,經一般認可,繼續留任兩年;監護人連任四年後,有權拒絕繼續連任”。德國的監護期限經過92年修訂後確定保護人的任期最長為5年,最低每隔5年要重新選任。以此作為參照,可規定我國的監護期限為5年,最多可以連任兩任,之後須重新確定監護人;其他暫未行使監護權的監護人有權對在任監護人的行為進行監督;在確定輪流監護人人選時應從有利於保護。

有關監護人的職責在我國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監護人必須履行好監護職責,對於被監護人出院等重要情況,必須通過監護人的同意並認領,避免出現被監護人的其它傷害,監護人應當積極關注被監護人的動態,在需要出院時及時辦理各種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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