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定義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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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當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

法定監護人定義包括什麼?

法定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人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小學、初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採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有關組織依《民法典》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法定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對於未成年人或是特定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法律上是有規定的監護人的。我們常常會聽到除了“法定監護人”以外,還有“指定監護人”的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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