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撫養權哪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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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離婚撫養權哪裏變更?

夫妻離婚撫養權哪裏變更?

户籍地的公證機構進行變更,基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變更撫養權可以採取協議變更或者司法變更兩種方式。首先協議變更,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撫養權變更,只要沒有違法和對子女成長不健康的事項,是允許協議變更的,協議變更時雙方當事人需要攜帶身份證、户口本、離婚證、離婚協議、撫養權變更協議書等證明文件,到户籍當地所在公證處辦理變更公證。

司法變更一般情況下是原撫養方不願意放棄撫養權,另一方只能通過司法途徑進行變更。司法變更時訴訟方需提供原撫養方無力撫養或存在對小孩成長不利的證據,或其他理由證據,若理由證據正當明確,法院應當支持。需要注意一點,在離婚後通過司法途徑變更撫養權不涉及原本的離婚案件,也就是説提供證據應着力於小孩的撫養。

二、孩子撫養權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孩子的撫養權怎麼確定歸屬?

夫妻離婚,一般也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撫養權。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不過,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裁判的時間內定期探視子女,與子女進行相對短暫的相處。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係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同,具有姻親關係和教育撫養關係,但不具備血緣關係,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係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如果是由未成年的子女的,就需要在離婚協議或者説是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中,就應當對孩子的撫養權進行分配,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判決歸屬時,要充分考慮孩子的成長的需要,如果是孩子年齡較大的,可以讓孩子自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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