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拒絕探視權應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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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拒絕探視權應該怎麼做?

探視權是法律規定的沒有撫養權的一方所享有的權利,因為父母子女的關係並不會因為父母解除了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就可以解除,父母子女關係是一個社會的基礎,也是促進社會和諧的存在,關於對方拒絕探視權應該怎麼做很多人有疑問,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規定。

一、對方拒絕探視權應該怎麼做?

(一)探視權的執行應與審判掛鈎,即探視權的審判工作應兼顧執行工作

在調解探視權時,要將工作做細做實。審判人員對雙方當事人的情況較為熟悉,掌握雙方的離婚原因、矛盾焦點,而這些情況與探視權有很大的利害關係。審判人員應根據上述情況,圍繞探視權的特殊性做工作,儘量化解雙方在探視子女方面的矛盾,形成有可執性的調解書。而不可為圖快結案,不顧以後是否有執行的可能性,草率協調,從而給執行工作帶來被動性。

雙方調解不成的,法院可依法判決。法律文書主文不宜對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規定得過細,如在某月某日某時至某時某地進行探視,這樣詳細的規定可能因為某些客觀原因,致使申請人的探視權無法實現,同時也會造成權利人申請執行後執行法官難以操作。因此筆者認為,法律文書中只需寫明“某某每月探視其子(或女)某某幾小時”即可。這樣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本着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目的,自願協商探視的時間及地點,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由法院確定。

(二)探視權的執行應以教育為主

探視權的執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問題,應切實做好雙方當事人的疏導教育工作,使當事人認識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緣關係不因離婚而消除,阻止對方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探視權的執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光要對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做工作,同時雙方的親戚、朋友、鄰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與否,也直接關係到整個探視過程的進展程度,即案件執行的社會效果。

探視權的執行申請不同於其他案件的執行申請,其具有反覆多次的特點,在子女成年以前,就同一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人有多次的探視申請權利。如果被執行人一直拒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反覆申請,法院不斷介入,這樣必將牽扯雙方當事人無限的精力,亦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工作做到位後,雙方當事人在以後的生活中,自覺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從而給子女的健康成長提供了有利的環境,也減少了法院執行的工作量。

(三)探視權的執行應慎用強制措施

在探視權執行中應明確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為被執行對象,絕不可對子女人身採取執行措施,如在執行中法院將子女直接交付申請人探視或採取哄騙及其他強制方式將未成年人帶到指定地點與申請人會見。為避免對子女造成不良影響,執行過程中一般不宜採取在探視權人前往探視時,法警、執行法官在旁跟隨。同一個案件在多次申請執行中對被執行人説服教育,宣講法律,説明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乃至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後仍無明顯效果時,執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請執行人一方,通過訴訟程序改變探視方式、變更撫養關係,以期更好地行使其親權,以達到維護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會穩定之目的。

(四)探視權的執行應嚴把中止關

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並且在父或母探視子女時,如出現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視的權利。這裏應明確探視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當父母的探視行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第一步是勸説當事人履行協助探視權完成的義務,同一個案件在多次申請執行中對被執行人説服教育,宣講法律,説明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如果勸説無效,可以向法院申請採取強制措施,但是強制措施是針對當事人,並不是小孩;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後仍無明顯效果時,執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請執行人一方,通過訴訟程序改變探視方式、變更撫養關係,以期更好地行使其親權,以達到維護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會穩定之目的。

探視權問題將是一個長期的社會問題,應當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共同關注此類案件的執行,特別是未成年人所在學校、住所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派出所及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所在單位應當積極開展經常性教育,協助法院共同做好此項工作。執行機構中可以設立由豐富社會經驗的執行法官組成的探視權執行組,有利於總結經驗教訓,共同搞好探視權的執行。

綜上所述,關於對方拒絕探視權應該怎麼做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探視權是一個社會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問題,因為探視權是可以進行協商的,並且探視權的行使應該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是有利的,不能損害孩子的合法權益,沒有撫養權的一方應該合理的行使自己的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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